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王煥江 劉澤芳)已查封的財產被轉移登記,他人構成善意取得,轉移登記行為被確認違法后,查封申請人能否直接要求行政機關予以賠償?近日,零陵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行政賠償訴訟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30日,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根據陳某國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作出民事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并送達給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下屬機構永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封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灘區梧桐東路兩個門面。永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于同日履行了司法查封相關手續。
其后,陳某國以嚴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為被告,提起股權轉讓糾紛民事訴訟,該案經過一審、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決:一、限嚴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國股金本金260萬元及利息(以26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從2018年8月23日計算至還清之日,利隨本清);二、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責任。
2019年6月24日,陳某國依據生效民事判決,向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已司法查封的兩個門面,得知永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已將上述兩個門面轉移登記到唐某松等184人名下。陳某國對轉移登記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因唐某松等184人已經善意取得上述兩個門面的所有權,撤銷上述轉移登記行為,必然會損害了唐某松等184人善意取得的合法權益,并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人民法院遂判決:確認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上述兩個門面轉移登記至唐某松等184人名下的行政行為違法。
2023年12月26日,陳某國提出賠償申請,請求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賠償其損失260萬元及利息。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不予國家賠償決定書》,以陳某國尚未窮盡民事救濟手段,其債權是否能夠得到足額清償尚處于不確定狀態,損害結果尚未發生為由,決定對陳某國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陳某國不服,向零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案件審理
零陵區人民法院通過庭審發現,根據生效民事判決,陳某國享有的是對嚴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債權,雖然陳某國不能通過執行案涉房屋使其債權獲得清償,但是陳某國還有很多種民事救濟手段可以實現其債權,且嚴某名下有不動產、車輛、銀行存款、公積金等財產,已被另案查封,陳某國待上述財產待處置后可參與分配。由于陳某國并未窮盡其他救濟途徑,其債權能否實現尚處于不確定狀態,換言之,其財產損失實際上仍處于不確定狀態。在此情況下,陳某國要求某自然資源局賠償260萬元及利息的請求,缺乏事實根據。
在庭審過程中,承辦法官跟陳某國進行溝通,并充分釋法明理,告知陳某國應在窮盡其他救濟途徑后申請國家賠償,案涉不予賠償決定不影響其再次申請國家賠償。永州市自然資源與規劃局出庭人員也向陳某國表示,待其窮盡其他救濟手段、損失確定后,可以再次申請國家賠償。經悉明,陳某國于2024年12月16日當庭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零陵區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準予,該行政賠償訴訟案件得以實質性化解。
法官說法
國家賠償就其本質而言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一項最終救濟制度,在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系由第三人行為所造成的,尤其是該第三人因受害人損失而受益的情況下,應當先由該加害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使行政機關的行政侵權對受害人損失起有一定作用,也只有在窮盡民事訴訟救濟途徑仍不能使被侵害權益得到足額賠償時,受害人方得以行政賠償作補充,行政機關不應當承擔應由直接加害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如受害人能夠通過民事訴訟獲得賠償,則應當免除行政機關相應的行政賠償責任,以避免出現加害人不需承擔任何賠償,或者對同一損害法院判決重復賠償的情形。
責編:左爽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